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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機制

常見問題

計畫書所列投入計畫人員姓名誤植或更名要如何處理?
姓名誤植請填「創新或研究發展之人員替換表」,替換原因請填「計畫書姓名誤植更正」,於執行工作報告報備變更;改名可不需報備,帳務查核時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即可。
計畫書已經編列待聘人員,如已確定聘用時,是否仍需要報備?查帳時與其他人員之查核有何差異?
待聘人員如已確定聘用,須以「創新或研究發展之人員替換表」於繳交工作報告時報備,原編人員姓名欄請填「待聘人員」。查帳時除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應提供之相關憑證外,尚須提供該新聘人員之學經歷資料,以佐證擔任本專案計畫工作,無不合理情形。
公司所發放之不休假加班費可否列入加班費列報?
不休假加班費之性質非屬因執行專案計畫延時加班而發生之加班費支出,不能列入加班費報支。
列報專案計畫之總人月超過計畫核定總人月,超出之人月相關薪資是轉列自籌款抑或會被核減?
實際投入計畫之總人月超出計畫核定或變更後總人月,若執行計畫之廠商未自行核減超出之人月數相關之人事費,進行帳務訪視時將以平均月薪為計算基礎,核減超出人月數所計算之人事費。舉例說明,原編預算總人月為24個人月,預算數為補助款40萬元,自籌款預算60萬元,合計100萬元,補助比例40%。公司未辦理人月數變更。公司累計報支26人月,實際累計報支經費為104萬元,平均月薪為4萬元[104(萬元)/26(人月)=4(萬元)/(人月)],因為報支投入月數超出核准月數2個月,核減8萬元[4(萬元)*2(人月)=8萬元],認列96萬元之薪資費用(104萬元-8萬元=96萬元),可認列補助款38.4萬元(96萬元*40%=38.4萬元),自籌款57.6萬元(96萬元-38.4萬元=57.6萬元)
工作報告封面所稱「本公司保證執行計畫之研發人員薪資及其他各項費用未重複獲得政府其他計畫補助」,在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應如何避免重複獲得政府補助?
1.公司同時執行兩項以上之政府補助計畫,應注意同一人員同一天之工時不得重複列報,例如公司同時執行A、B兩項計畫,若人員甲同一天,列報參與A計畫工時6小時,列報參與B計畫工時4小時,該員當天實際總工時為8小時,則A、B計畫發生重複列報2小時(6小時+4小時-8小時=2小時)。為避免重複列報,公司需檢查同時參與不同計畫人員之工時是否有重複列報之現象。
2.公司若以聘用為條件獲得政府補助款,應於編製「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明細表」填寫本薪、職務加給或主管加給中扣除已獲得之補助款,並於該表下方空白處以紅字或粗體字等明顯之方式備註「公司所獲得之補助項目、補助金額,及公司已經自哪一個或哪幾個薪資項目中扣除該已取得之補助款。」
列報顧問費、專家費之顧問、專家有何規定?
顧問、專家以經核准者為限,且聘用任職之服務單位如為無形資產之引進或委託研究對象,則不得提列費用。顧問、專家之異動應經事前核准。公司如與顧問、專家之服務單位簽訂顧問合約,請款時提供發票或服務單位收據,而非取得其個人之收據,則該項費用應編列在無形資產之引進或委託研究費,而非編列於顧問、專家費。
依約定需為顧問、專家支付之差旅費、住宿費等,可否列入顧問費、專家報支?
顧問、專家費報支以其酬勞為限,不包含其差旅費。
顧問、專家費報支應提供之憑證?
1.顧問、專家之聘書、合約書或其他足以佐證其勞務內容及勞務提供期間之其他資料。
2.顧問、專家之收款收據(應書明受領事由、受領人姓名、地址、身份證編號,由受領人簽名或蓋章)。
3.內部記帳傳票。
4.支付顧問、專家費之支票影本及銀行支票存款對帳單,或銀行轉帳、匯款等支付證明。
5.支付顧問、專家費所開立之扣繳憑單。
6.扣繳稅額繳款書。
7.涉及外幣支付時應檢附當時之外幣匯率表。
所編列之顧問、專家費已取得該顧問或專家之收據,但支付給其所服務之公司或單位,或由其擔任負責人之公司,是否符合本計畫之列報規定?
顧問、專家費係屬專案計畫「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因此必須提供之憑證,為由其個人所簽名之收據,亦應直接付款給該個人,任一條件不符合,均不符合專案計畫之認列規定。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列報時應注意事項?
1.專案計畫可列報之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係專為執行開發計畫所發生之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惟不含模具、冶具、夾具等帳載屬於固定資產之設備及辦公所需事務性耗材。
2.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之請(採)購、領用,應依公司內部授權規定並經專案計畫主持人核准(為專案計畫採購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之請(採)購、報支、請購單應加蓋計畫主持人專章;若自共通性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領料於專案作業時,領料單應加蓋計畫主持人專章);其計價方法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擇定並且一致適用。
3.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用於作業時,應有內部憑證(明確標註與專案計畫之關連性)並經其部門最高主管簽字。
4.消耗器材及原材料之項目,金額應與原始憑證、分攤紀錄及支付證明等相符。
5.可辦理全額或依比例扣抵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列入專案計畫費用。
6.可認列之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其單據日期應在執行期間內,單據日期之確定依下列方式處理:領料者依領料日期;國內購買者依統一發票日期;國外購買者依進口報單之進口日期。
7.供專案計畫研究或試驗之各項原料、物料、消耗性器材,應具備研究實驗有關紀錄,其未具備有關紀錄或混雜於當年度在製品、製成品成本內者,不予認定。
8.所列報消耗器材及原材料之項目及數量,應符合於計畫核定內容,非經變更同意或經技術審查人員確認無異常情形,超過計畫用量或項目不予認列。
9.計畫開始日之前之憑證不得列報為專案計畫支出,各項費用列帳期限不得超過費用發生所屬會計年度。
10.有關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之編列原則、查核準則及應備憑證,請詳見會計編列原則與查核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