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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機制

常見問題

本本公司執行「智慧城鄉生活應用補助計畫」經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所核定的開發總經費,可否作為申請研發費用投資抵減的依據?
1.依據109年11月8日公布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研發投抵辦法)第13條規定,研發投資抵減費用是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2.「智慧城鄉生活應用補助計畫」所規範之經費科目編列標準及查核原則,與前述研發投抵辦法各條所規範之科目不盡相同。例如「智慧城鄉生活應用補助計畫」核定的人員薪資,所包含之研發人員並不限於研發部門專職人員,但研發投資抵減費用要求必須為專職研發人員,兩者之規定不盡相同。
3.公司申請研發費用投資抵減時,仍請依109年11月2日修正公布之研發投抵辦法第14條「公司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檢附與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第2條至第4條規定。
本公司執行「智慧城鄉生活應用補助計畫」所獲得的補助款是否需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公司所領取的補助款應列入「其他收入」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本公司執行「智慧城鄉生活應用補助計畫」所獲得的補助款是否需課徵營業稅?
依據財政部88.3.16台財稅第881905078號函,依「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該辦法所補助之計畫,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其研發成果歸受補助者所有。故民營事業依上開辦法規定,向政府請領研發計畫補助款,如其研究成果全部歸受補助者所有,則該項補助款尚非屬因銷售勞務而取得,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至其研究成果如約定歸補助單位所有或雙方共同擁有者,則該項補助款核屬銷售勞務而取得之代價,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故廠商向政府領取之該項補助款,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依據「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第15條規範,凡依本辦法所補助計畫,其研發成果歸受補助人所有,故廠商所取得之補助款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補助計畫之依據現已由「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修定為「數位發展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獎勵及輔導辦法」)。
多家公司聯合申請「智慧城鄉生活應用補助計畫」所取得計畫補助款應否課徵營業稅?
依據財政部91.6.26台財稅第0910453835號函,民營事業依據行政院核定之「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向政府請領研發補助款,如其研究成果全部歸受補助者所有,則該項補助款尚非屬因銷售勞務而取得,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至其研究成果如約定歸補助單位所有或雙方共同擁有者,則該項補助款核屬銷售勞務而取得之代價,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前經財政部88.3.16台財稅第881905078號函覆在案。依據該函覆所示,如係多家公司共同執行研發計畫,其研究成果如由共同執行公司擁有,則受補助之共同執行公司所領取之補助款,則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聯合申請執行案,主導廠商轉撥其他共同申請廠商之款項,是否需扣繳稅額?是否需開立扣繳憑單?
依據「計畫管理作業手冊」規範,補助款係先撥入主導廠商再由其轉撥,在帳務上屬於代收代付,依據財政部95.6.29台財稅字第09500189620號函,補助計畫聯合申請案主導企業取得之補助款,如屬代收代付性質者,於轉付其他共同申請企業時免予扣繳,惟應轉開免扣繳憑單。
受補助企業繳回剩餘補助款時,前已開立之免扣繳憑單是否需辦理更正?
依據財政部95.6.29台財稅字第09500189620號函,受補助企業繳回剩餘補助款時,原撥付或代為撥付款項單位尚無更正原已摯發之免扣繳憑單金額問題。
補助款專戶所產生的利息依合約規定應繳還計畫管理單位,則公司在列帳時會計分錄應如何處理?
若專戶產生利息收入100元,銀行代扣稅款10元,公司將100元利息收入繳還計畫管理單位,會計分錄如下。

1.產生利息收入100元,銀行代扣稅款10元
借:銀行存款 90
預付稅款 10
貸:利息收入 100
借:利息費用 100
貸:應付費用 100
2.公司開立100元支票將利息收入繳還計畫管理單位
借:應付費用 100
貸:應付票據 100
3.假設公司當年度結算後無所得,預付稅款10元可申請退回
借:應收退稅款 10
貸:預付稅款 10
(銀行所代扣的稅款於年底時會開立扣繳憑單給公司)
受補助企業出具之補助證明是否應貼印花稅票?
依據財政部台北區支付處101.12.11台支二字第10121548230號函「受款人收受以存帳方式支付之款項,非屬收受支票,尚無97.9.18台稅二發字第09704094750號函有關免貼用印花稅票規定之適用。惟如受款人未書立收據而僅出具款項入戶之證明,則非屬銀錢收據之性質,可免貼用印花稅票。
補助契約是否應貼印花稅票?
1.依據財政部88.01.30台財稅第881898101號函,契約如為申請補助應具條件而非約定提供勞務收取報酬者免貼花。函文主旨:○○公司與中國生產力中心訂定之「經濟部協助國內民營企業延攬海外產業專家經費補助契約書」非屬承攬契據之課稅範圍,無須貼用印花稅票。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5 條第4款規定,「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本案○○公司聘請海外產業專家返國至該公司服務,並依據「經濟部協助國內民營企業延攬海外產業專家返國服務暫行作業要點施行規定」向經濟部委辦單位中國生產力中心申請經費補助,而與該中心所簽定之契約書,核其性質,應屬約定該公司申請補助經費所應具備之條件(例如產業專家應確實返國服務,支領薪資,以及提出工作計畫,並確實執行等),並非約定該公司對中國生產力中心提供勞務收取報酬,應非屬承攬契據之課稅範圍。
2.本專案計畫依據補助契約有關權利歸屬之約定,「執行本計畫所取得之知識、技術及智慧財產權等各種研發成果,歸執行廠商所有」。因此亦非屬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而係屬約定廠商申請補助經費所應具備之條件,依據上列函釋本專案計畫之補助契約,非屬承攬契據之課稅範圍,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每月應編製之會計月報有哪些?
− 參與本計畫工時統計表
− 創新或研發人員之人事費明細表
− 顧問、專家費明細
−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明細表
− 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明細表
− 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維護費明細表
− 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或驗證費明細表
− 國內差旅費明細表
− 經費彙總表及補助款、自籌款分攤計算表
− 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實際用量及計畫預定用量比較表(參考表)
− 設備使用紀錄表(參考表)

計畫內容若含運用巨量資料、政府開放資料,以研發創新商業應用或服務模式之會計月報將新增:
− 委託勞務費、驗證費明細表
− 推廣宣傳費明細表
− 訓練費明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