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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機制
常見問題
- 請問計畫有無申請計畫經費金額上下限?
- 計畫並無申請經費上下限,惟廠商申請計畫時應考量公司規模、研發人力、研發能量以及計畫內容與投入經費合理性等因素,再按實際需求提列開發該計畫所需之預估投入經費,計畫補助款比率以40%為上限。
- 請問計畫中無形資產引進(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用占總預算或是補助款的比例上限為何?
- 無形資產引進(技術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用之編列應按廠商開發該計畫之實際需求並考量必要性、費用合理性等填列。為確保自主性計畫,無形資產引進及委託研究費用合計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40%為原則,且每1項無形資產引進及委託研究之補助比例應低於50%。
- 計畫之申請廠商資格為何?
- 本計畫可由單一或多數合於資格之廠商聯合提出申請(即2家以上合於資格之廠商聯合申請,後稱聯盟型計畫,聯合申請者應互推1家主導廠商)。不論係以單一或多數合於資格之廠商聯合提出申請,各廠商之申請資格並均須合於以下要件:
1. 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2.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
3. 不得為陸資投資企業(依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服務之股權狀況或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之陸資來臺事業名錄為準)。
4. 不得為本國設立及外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之分公司。
- 因執行計畫所產生之智財權歸屬那一方?
- 因計畫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均歸屬於計畫執行廠商所有,惟執行廠商於計畫執行中結束後仍有義務於結案後3年內,配合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或契約書甲方之要求提供成果運用、投資金額、創造產值等計畫執行成效之相關資料,並應配合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或契約書甲方進行科技專案之推廣、計畫成果展示宣導活動及相關成效追蹤作業。
- 計畫自提出申請至核定所需之審查時程約需多少時間?
- 審查作業時程:自廠商文件齊備之日起至(計畫核定)審議完竣通知廠商之日止,不得逾3個月,必要時得延長1個月。前述審查作業時程不包含申請人補件、修改或陳述意見之時間。
- 經費表中新舊設備之區分為何?
- 新舊設備之區分,係以交貨(購入)日期在計畫開始日(含)以後之設備為新設備,且新設備之經費認列係以驗收後入財產目錄起算。購入日期之確定依下列方式處理:國內採購依統一發票日期,國外採購以進口報單上之進口日期為依據。
- 計畫聯絡人可否列薪資?
- 計畫聯絡人須符合會計科目與編列原則說明所稱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係指參與本計畫之系統開發、規劃建置、維運之工程與管理及市場行銷企劃相關人員,且需編列至計畫書內參與計畫人員簡歷表中,始可認列計畫核准執行期間內發生之薪資。
- 計畫之經費應如何編列?
- 編列智慧城鄉生活應用補助計畫各類計畫之計畫經費時,應先考量計畫整體所需之經費,再依計畫會計編列原則,有「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或原材料費」、「創新或研究發展設備之使用費及維護費」、「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或驗證費」、「差旅費」、「委託勞務費」、「教育訓練費」、「推廣宣傳費」等九大科目,惟推廣宣傳費視計畫內容之合理性,以不超過計畫總經費比例20%為原則,經費編列應符合本補助計畫之會計科目與編列原則。只要符合列支項目者,均可報支,再將之區分為補助款及自籌款兩項(補助款不得超過開發總經費之40%)。
- 「設備使用費」及「設備維護費」之編列原則為何?
- 「設備使用費」係以設備折舊攤提方式編列,新購設備每月編列之使用費以購置金額按5年(60個月)攤提為基準,既有設備每月編列之使用費以該項設備在計畫開始日之帳面價值按5年(60個月)攤提為基準,另如所編列之設備兼具研發及生產共用之情形,應依研發時程及投入比例作為使用費之計算基礎,且投入月數比例以不超過計畫期程之30%為原則。
計畫中編列之設備項目可視需要編列「設備維護費」,惟設備於保固期間內(至少1年)不得編列設備維護費,另每項設備每年所編列之維護費用不得超過該項設備購入成本之20%,若執行期間或使用時間不足一年,其上限應依比例降低。
- 計畫差旅費之編列原則為何?
- 差旅費係指專為執行開發計畫需要,於計畫核准執行期間內,派遣本計畫之人員(不含顧問及專家),進行無形資產之引進、驗證、委託研究或推廣宣傳及因計畫開發所需至服務場域或本計畫聯合執行廠商出差所發生之國內差旅費,但不包含公司與分公司或工廠間往返、參展或其他非直接與無形資產之引進、驗證、委託研究或推廣宣傳相關之差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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