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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機制

常見問題

在計算當月應上班總時數時,若公司規定星期六日不用上班,當月應上班日共23天,公司規定每天應上班時數為8小時,甲員工當月請事假8小時、病假2小時、特休6小時,則在計算甲之當月應上班總時數是以幾個小時計算?
本專案計畫所稱當月應上班總時數,係指依照公司行事曆所訂該月員工應出勤的時數,而非該員實際出勤時數,因此以題目所列狀況,當月應上班日共23天,則應上班總時數為184小時(23x8=184)。
若出差地點非至聯盟廠商或提供無形資產引進、委託研究、驗證或推廣宣傳之單位所在地進行與無形資產引進、委託研究與驗證相關作業,依照差旅費報支規定,並不得報支差旅費,那出差或公出之時間可否列報為投入專案之工時嗎?
出差地點雖因非至提供無形資產引進、委託研究、驗證或推廣宣傳之機構或本計畫聯盟廠商所在地而不得報支差旅費,但若其出差事由與專案之執行有直接相關,例如,為專案之需要而赴設備供應商拜訪討論,或進行與專案有直接相關之教育訓練,其出差或公出之工時可列為投入專案之工時。
計畫書度原編列甲員工投入計畫6個人月,乙員工投入計畫5個人月,但實際執行時,甲員工因請假而由乙員工代理,致甲員工實際投入月數5個人月,乙員工實際投入月數6個人月,這樣是否需要辦理報備或變更?
若甲、乙員工均編列在計畫人員內,則甲請假由乙代理並不需要報備,而甲與乙原編投入人月合計11個人月,實際投入合計仍為11個人月,並未超出原規劃投入總人月,亦不需辦理變更;但若實際投入合計超過總人月,則依專案人員薪資Q&A第23題處理。(備註:經理以上層級人員之投入月數,請參考Q&A第3題)
出勤記錄可否取代工時卡?
不可以,公司之刷卡記錄只能證明上下班之時間,不代表上班時間均投入專案計畫,因此不能以刷卡記錄代替工時卡,但出勤記錄可作為工時卡紀錄合理性檢查之依據。(備註:一般而言,出勤紀錄之時數≧工時卡之投入專案時數≧工時統計表之時數。)
本公司計畫內人員因為升遷致職級變動是否需辦理變更,因升遷或調薪致其月薪超出計畫原編列的平均月薪,是依實際薪資金額列報,抑或只能報支預算所編列之月薪?
職級異動無需辦理變更。於編製每月創新或研發人員之人事費明細表,列報計畫人員薪資,係就該員當月實際薪資中符合補助規定之薪資項目及金額依規定方式列報。
依照現行勞退新制規定,適用勞退新制之勞工,得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退休金;其自願提繳之退休金,不計入提繳年度薪資所得課稅。因此員工自提退休金既不計入當年度課稅之薪資所得,於申報專案薪資時是否需扣除員工自提的退休金?
依照專案計畫會計科目編列原則查核準則,「專案薪資不含非固定薪資、津貼、除計畫可認列年終獎金以外之各種獎金、資遣費、滿期金、免稅伙食費及執行單位相對提列、提撥或負擔之退休金、退職金及勞健保等」。並無不含員工自薪資自提退休金之限制,因此於申報專案薪資時不須扣除員工自提退休金。
支付顧問、專家費是否於開立扣繳憑單時一定要勾選薪資所得,公司聘執行業務者擔任專案計畫顧問或專家,若開立扣繳憑單勾選執行業務報酬得否列為專案之顧問、專家費?
執行業務者如係接受公司委託獨立執行業務,而非受公司僱用經常擔任公司所指定之工作,其自公司取得之顧問費,核屬執行業務之報酬,應依現行扣繳率表按給付額扣取稅款。(財政部640821台財稅第36108號函),公司應依照稅法規定按上述原則開立扣繳憑單工作內容屬執行業務報酬抑或薪資之事實認定與法律解釋,屬稅務機關之權限)),本專案計畫對於顧問、專家費並無只限勾選薪資所得之限制。
本公司委託醫院進行臨床實驗計畫,醫院要求公司提供置物櫃、公文櫃,作為存放病患資料之用,另提供電視機安裝於候診室,用以安撫病患等待看診的不耐與焦慮,上列費用可否列報為專案之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置物櫃、公文櫃、電視機屬事務性器材或設備,不得列報為專案之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
依據編列原則查核準則,所列報之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之項目、金額應與原始憑證如統一發票或收據相符,若為分攤,應與分攤表及原始憑證核算相符。分攤表之格式為何?
費用分攤表,請參考計畫管理作業手冊第二章。
若實為採購計畫書內所編列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但供應商所開立之發票品名,與計畫書內所編列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之項目名稱不同(例如計畫書預算編列項目為甲,但供應商發票品名為A,甲與A其實是同一品項),可否認列?該如何佐證A與甲實為同一品項?
1.若供應商所開立之發票品名A與計畫書內所編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之項目甲,實為同一品項,則在不超出計畫核准用量之範圍內可予以認列。
2.執行單位可提供內部之採購單或訂購單(採購單或訂購單應有編號),佐證其採購品項為甲,並提出供應商之送貨單(送貨單上供應商已註明執行單位之採購單號),證明供應商係依執行單位該採購單或訂購單出貨,其出貨項目為A,而發票所列品名項目及數量與出貨單之項目與數量與相符,即可佐證甲與A為同一品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