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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機制

常見問題

專戶於全程結案時是否一定要結清銷戶?
依據「計畫管理作業手冊」專戶查核規定,「計畫執行結束,財團法人台灣中小企業聯合輔導基金會(以下簡稱聯輔中心)通知進行期末經費查核時,請將補助款專戶辦理結清(銷戶)」。且依「計畫管理作業手冊」規定非屬專案之款項亦不得存入該專戶,該專戶亦無法提供其他運用,因此專案結束後專戶應辦理結清銷戶作業。
專戶應於何時結清?
依據「計畫管理作業手冊」規定,於計畫結束後或經計畫管理單位通知專案計畫契約終止或解除時,如已確定不會再撥款時,聯輔中心通知進行期末經費查核時,請將補助款專戶辦理結清(銷戶)」。
依據補助契約規定,專戶所產生之利息應繳還計畫代管單位,若公司將使用中之銀行帳戶清空作為專案計畫之專戶,自何時產生之利息應繳還計畫代管單位?
非新設之銀行帳戶作為計畫專戶使用,自第一筆補助款存入日起,專戶所產生之利息即屬應繳還計畫代管單位之利息。(註:非新設銀行帳戶作為專戶使用費後,不宜再有公司其他自有資金之進出)
委託研究費之推廣活動為100%自籌款,其付款規定是否與委託研究費相同?
委託研究費之推廣活動與委託研究費或無形資產引進費付款規定相同。
聘用已經辦過勞保退休的人員,聘用後不會再投保勞保,能否列報專案計畫之研究發展人員人事費?
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人員,依規定不可再行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僅可参加職業災害保險,且僱用單位若適用勞基法,雇主仍應自其到職日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因此,聘用已辦過勞保退休的人員,而無投勞保資料,若能提供職災保險或退休金提撥資料者,仍可列報專案計畫之研究發展人員人事費。
本公司因僱用員工未滿5人,而未成立勞保投保單位,是否影響公司列報專案計畫之研究發展人員人事費?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規定,僱用員工未滿5人之事業單位員工,得自願參加勞工保險。事業單位僱用員工未滿5人而不願參加勞工保險者,仍應依前開規定為員工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公司可以提供就業保險或扣繳憑單資料佐證其為公司聘用人員。並不會因為未成立勞保投保單位,而影響公司列報專案計畫之研究發展人員人事費。
編製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薪資表中其他項目範圍為何?
當公司同時有均符合固定薪資之職務加給或技術津貼,其中一項列入月薪、另一項即可列入其他項。除本(底)薪、主管加給以外之其他固定現金給付項目,亦可列入其他項,惟若公司不只1項其他項時,應自行將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薪資表中其他項目欄位展開並逐項填列,以利核對。
每3個月發放一次或1年發放一次之薪資項目,可否視為固定薪資,列入計畫薪資申請補助?
可列報的專案人員人事費範圍為開發計畫所須支付專業人員之本(底)薪、主管加給、職務加給或專業津貼或相類似之固定現金給付項目、2個月之年終獎金(含申請單位發放之三節獎金,以本薪含職務加給及主管加給為計算基礎)、加班費。所稱薪資需符合下列一般原則─公司訂有一定之計算標準及薪給制度、需每月定時、定額發放、能提供完整工時紀錄之薪資方得報支。因此可列報之薪資項目除年終獎金與加班費外,為每月屬於固定薪資之本(底)薪、主管加給、職務加給或專業津貼或相類似之固定現金給付項目。其中「相類似之固定現金給付項目」應與本(底)薪、主管加給、職務加給或專業津貼相類似。固定薪資依規定應按月發放才能列入計畫費用,因此若3個月發放一次或1年才發放一次之薪資項目(如簽約金、久任獎金、特殊貢獻津貼、不休假津貼或加班費等)、或與績效連結的薪資項目(如工作獎金、績效獎金等),仍非為計畫之薪資項目。
專案計畫所稱投入1個人月是指以幾個小時所計算出的呢?若某甲這個月投入工時160小時,這樣算投入幾個人月?
本專案計畫所稱投入人月,係指該員當月投入專案工時/當月該企業應上班總時數所得出之結果,例如當月應上班總時數為176小時,甲員工投入160小時在本專案計畫,則甲投入之人月為0.91個人月(160/176=0.91,計算至小數點第2位);因此同樣投入160小時,在不同月份所計算出之投入人月可能不一樣;例如甲員工同樣於次月投入160小時在本專案計畫,但該月應上班總時數為184小時,則次月甲員工的投入人月為0.87個人月(160/184=0.87)。會計月報表內的工時統計表即為計算計畫內每一位人員投入人月所設計之報表,內設有公式,填入每日投入專案工時及當月應上班總時數,即可產出當月每人投入人月。
有薪假(如特休)可否列報為投入專案之工時?
請假時數並未投入專案計畫,因此不論該請假類別是否支薪,均不得將請假時數列入投入專案工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