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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機制

常見問題

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費在報支時有哪些應特別注意的事項?
1.所列之技術專利權、專門技術、技術合作或委託項目及對象、應經審查認定,並與計畫書所列相符。
2.項目或對象之變更應經核准。
3.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費之列支,應與原始憑證相符,並應依公司授權規定經專案計畫主持人核准。
4.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費支付,採透過第三人或以債權債務互抵方式者不予認定。
5.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費結案年度所編列之款項,最遲應於計畫執行期間結束日翌日起算之40日曆天內完成付款,並於結案前舉證該款項已確實支付。
6.廠商與合作對象簽訂之合約執行期間,應在計畫管理單位合約有效期間內。超過計畫核定之起迄期間者,應核減超出期間之相關費用。
7.費用報支應提供技術引進或委託研究合約書、統一發票(或收據)、或國外之INVOICE(或RECEIPT)及匯兌水單、付款支票影本及銀行對帳單等相關憑證。
8.可辦理全額或依比例扣抵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報支為專案計畫費用。
計畫書所列無形資產引進提供者為某國外廠商,實際執行時可否透過國內廠商或國內研究機構向國外廠商取得該技術(即取得的憑證及付款對象均為該國內廠商或機構)?
無形資產之引進與委託研究費取得憑證及付款的對象,應與計畫書所核定的對象一致,因此若公司實際上取得之憑證及付款對象,均為該國內廠商或機構,計畫書編列的對象即應為該國內廠商或機構,不一致應事前辦理預算變更。
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費的付款可否透過關係企業或其他廠商支付?若公司對該技術提供者或委託對象有其他債權時,可否採取債權債務互抵的方式處理?
為維持專案帳務之完整性,除臨床實驗得明訂經費支付方式,其他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費應直接付款給計畫書所列對象,並且取得支付證明,不可透過關係企業或其他廠商支付,亦不可採取債權債務互抵的方式處理。
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之尾款,可以專案計畫結束日翌日起算之40日曆天內完成付款,該項費用之發票或收據日期,是否亦為在計畫結束日翌日起算之40日曆天內即可?
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之尾款付款期限,放寬為計畫結束日翌日起算之40日曆天內完成付款,係因考慮廠商結案作業實際需要及帳務查核期限,但費用之年度歸屬係以取得發票或收據之日期為依據,因此付款期限雖放寬為結束日翌日起算之40日曆天內,但發票或收據之日期仍應在專案計畫該年度所訂結束期限內。
請舉例說明「由技術提供者採授權方式引進技術者,其授權期間超出專案計畫核准執行期間,應核減非計畫期間所應分攤之費用」。
公司與某研究單位簽訂技術及專利授權合約,合約之有效期限10年,合約有效期限內公司得使用或實施該專利及技術,以製造、組裝或販賣利用該研發成果之ㄧ部或全部所製造出來之產品。合約之生效日期為103年7月1日,合約總價(未稅金額)1,000萬元,依據契約書應於103年12月底前將總價款一次支付。公司亦於103年12月支付該款項。專案計畫之執行期間為103年7-12月,則專案計畫可認列費用為50萬元[(1,000萬元/10年)*6個月/12個月=50萬元]。950萬元屬於非計畫期間所應分攤之費用應扣除。
驗證費在報支時應準備之憑證與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費有何差異?
除應能提供測試報告或驗證報告,其他規定與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費相同。
「委託研究費」及「委託勞務費」有何差異?
「委託研究費」係指專為執行開發計畫委託外界機構、單位專案研究之費用且應由專案計畫核准執行期間內應負擔之費用,例如軟硬體的開發或研究調查費用;而「委託勞務費」同樣是專為執行開發計畫委託外界機構、單位專案研究之費用,但是以勞務服務為主。
「委託勞務費」核銷應注意事項?
(1) 核銷時應具備合約,合約期間是否與計劃期間相符(超過計畫期間費用不得認列)。
(2) 相關憑證應加蓋計畫主持人專用章。
(3) 各年度編列之預算金額即為各該年度應取得之憑證及應付款之金額(不含營業稅),全程結案年度所編列之款項至遲應於計畫開發期間結束日翌日起算之40日曆天內完成付款。
(4) 委託對象、項目及金額與預算不符應辦理重大變更
驗證費若因測試或驗證之費用總價很低,或執行驗證或測試的單位表示有對外公開之牌告價,無簽約之必要,致無法提供合約時應如何處理?
原則上雙方應提供合約,但若驗證單位有對外公開之單位牌告價目表可免簽約,改提供該單位牌告價目表(該價目表需有印明該牌告價之有效期限,或書明該牌告價之有效期限經該單位蓋章)。若金額總價較低,雙方確實未簽約者,請提供經雙方簽字確認之報價單。(請注意無形資產之引進、委託研究一定要提供合約書)
「教育訓練費」核銷應注意事項?
1.受訓人員限定計畫參與人員,受訓內容不含事業機構自行辦理之訓練。
2.訓練費用不含建教合作而給付該合作學校之費用或補助費,亦不含營利事業依照職業訓練法規規定提繳之職業訓練費或差額。
3.外派出國訓練或參加其他相關短期研究活動,每次出國時程以3個月為限,且同一人員累計出國時程,以計畫總時程之1/3為限。出國地區不得包含大陸及港澳地區。
4.國外受訓應檢附出國訓練書面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