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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鄉應用服務法治議題研析報告

台灣2020.11.06

資通訊技術的進步驅動、更新民眾的智慧應用服務及其模式,各式智慧應用將構築智慧城鄉、智慧生活,然而,雖智慧應用領域眾多,但仍具有共通性法律議題,即個資與資料使用,其中又以健康(醫護)、交通與民眾生活息息相關,故本文針對上述內容進行相關的法律議題簡析,希望透過淺顯易懂、懶人包方式,簡析並釐清相關權利義務關係。

由於智慧應用是以資料各式利用為基礎,但資料常不受智慧財產權(著作權、專利權等)之規制,似宜透過各式資料/資訊使用協議之方式框定、確認各方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關係,或可參考實際事例之需求協議出最為適切之協議內容。此外,資料尚可能涉及個資之類別,則屬個資者宜遵循個資法及其相關規範之要求,若為生物特徵更屬與特定個人連結性極強的個資,如利用該等個資,則業者端更宜多注意有無違反使用個資之必要範圍,至於某些資料雖然可能乍看之下不屬於個資,但可能因為使用資料者本身存有特定人之個資,致該等資料對其而言仍屬可間接識別之個資,故個資與一般資料究應如何區分或劃定,似宜藉不同的應用情境、掌握資料程度以及其他因素綜合判斷之。

至於因應新冠肺炎疫情而受到高度重視智慧健康類之應用,首先會想到的是通訊診療(遠距醫療),但依循我國現行制度,醫師原則上須親自診療,但例外在偏鄉、特殊或急迫等情形方得進行通訊診療,不過為因應前述疫情,我國主管機關將新冠肺炎列為第五類法定傳染病後,使符合一定資格之人得透過通訊方式進行診療。此外,疫情關係也帶起了智慧健康應用之重視,不過該等應用有高度可能透過手機APP的方式向用戶提供服務,則可能須注意其功能設計,蓋其可能被納入醫療器材之範疇而須遵循相關規範,且此類APP比其他智慧應用更容易蒐集、使用到用戶的特種個資,則此類應用服務之提供者宜更注意個資法及其相關規範關於特種個資使用之要求。

最後,由於智慧交通類之應用不勝枚舉,本文先以發展較為成熟之共享停車位服務作為簡析的核心,就此,大致可以就共享停車位服務之法律關係分別釐清,除了平臺業者與車主間具有APP使用會員之關係外,平臺業者與車位主間似尚有民法居間或其他契約關係,至於車位主與車主間則屬於民事租賃關係,但由於車位主出租自有自用之停車位供共享之用,如依照土地稅法、房屋稅法之規定,則可能無法繼續依原先之稅率徵免,故為解決此窘境,我國相關主管機關透過解釋之方式使共享停車位之車位主在一定的條件下,仍得繼續適用原先之稅率,不過,同時考量共享停車位可能位於公寓大廈或社區內,故車位主宜取得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同意,或規約同意共享停車位平臺用戶進出之證明;此外,業者或可透過要求車主提供個資之真實性,以避免嗣後紛爭之權益歸屬產生爭議。

研析報告示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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